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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海安市节能环保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海安市节能环保业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以海安市内从事节能环保生产、维护和销售的企业为主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或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海安市节能环保业商会支部,开展正常组织活动。商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海安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把握经济规律,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发挥行业优势,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和帮助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节能环保行业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使节能环保产业能够在行业中更好地扩大影响,并成为海安一张崭新的产业品牌。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安市民政局。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安市工商联(总商会)。

本会的党建领导机关是海安市总商会联合党委。

本会接受海安市民政局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海安市城东镇南海大道(东)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引导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对本行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引导会员从事正当经营;

(二)组织会员对节能环保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引导行业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纽带作用,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对会员进行“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会员开展创优、创品牌活动。制定行业标准、产品标准和行规行约,提倡文明经营,反对和抵制不正当竞争;

(四)组织会员开展技术、市场的研讨以及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的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五)组织行业技术培训,评定行业技术等级;

(六)组织会员举办和参与各种形式的展销会、洽谈会、订货会,开阔会员企业经营视野,拓展企业产品市场;

(七)帮助会员企业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解决会员企业在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为会员出国、出境提供商务便利;

(八)开展信息、咨询活动,收集、整理同行业的产品技术资料和经营业务发展情况,建设本会网站,并通过本会网站宣传企业,推介产品,为会员企业搭建平台。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包括在海安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等;

(二)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和经营管理才能;

  (二)自愿遵守商会章程,热心商会工作,积极为商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企业社会形象良好;

  (四)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业绩突出,企业规模和企业综合效益在本地区或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五)个人会员必须在本行业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或重大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报相关表格;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六)要求本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给予支持和帮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六)关心本会工作,填报企业经营情况的相关报表,积极向本会提供市场动态、技术资料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需提前一个月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以备案,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违背行规行约或严重损害本会集体利益与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以上人员的产生办法,报海安市工商联(总商会)备案;

(四)选举、增补、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海安市工商联(总商会)审查同意,报海安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5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的,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情形为:等额选举不低于1/2; 差额选举不低于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较强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

(二)在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副会长、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等事项;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海安市工商联(总商会)审查同意后,报海安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情形为:等额选举不低于1/2; 差额选举不低于1/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区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商会工作;

(二)完成好所分管的工作;

(三)带头发展会员,扩大商会代表面;

(四)受会长委托代理行使会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经海安市工商联(总商会)审查同意后,报海安市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海安市民政局报告。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海安市工商联(总商会)审查同意,报海安市民政局核准。海安市民政局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海安市工商联(总商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在海安市工商联(总商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海安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海安市工商联(总商会)和海安市民政局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